4.下列何者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最為廣泛?(A)國家賠償法第2條(B)公務員服務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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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2/27)
國賠法包括老師。 憲法第 18 條(廣義)與第 85 條(狹義)的(考試)定義不同 第18條的(考試):凡依法令應經公開競爭之程序,以取得從業資格,進而參與行使國家統治權之職務,即屬「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憲法 第 18 條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憲法 第 85 條 (選拔公務人員之方法)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