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條3項
第 22 條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41 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幾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