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警察查證身分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檢人如未攜帶任何身..-阿摩線上測驗
3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15)
警職法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安全性附隨檢查,先以目視檢查有疑義者,再以拍搜檢查,但不可將手伸進內部)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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