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員警逮捕吸毒現行犯乙,隨即唆使乙向以販毒為常業之丙購買毒品,並於交易時當..-阿摩線上測驗
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6)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333號「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故意,純因司法警察設計教唆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指對原已犯罪或具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此項誘捕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行為。 陷害教唆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犯罪證據加以逮捕偵辦,手段難謂正當,逾越偵查犯罪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所取得證據應不認具證據能力; 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益均衡有其必要,依「釣魚」方式取得之證據,若不違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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