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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我國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離職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或經理,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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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iung Yu Hua 高二下 (2012/06/27)
案C跳B +1B.....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獻徽 大二上 (2019/11/20)
簡單記憶法,

旋轉門,兩片一百萬
6F
相信成功,堅持到底。 大一下 (2022/05/28)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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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艾蓮 國二下 (2023/04/28)

公務員服務法
§ 14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二、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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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我國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離職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