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份的行為,稱之為何?(A)加重犯(B)準職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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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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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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