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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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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4)#1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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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4)#11097 |
科目: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4)#11097
年份:
101年
科目: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13.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代表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以上的监事
(C)2/3以上的董事
(D)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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