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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4)#11097 | 科目: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4)#11097

年份:101年

科目: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13.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代表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以上的监事
(C)2/3以上的董事
(D)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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