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處分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1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救濟程序? (A)復審 (B)訴願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