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偽證罪的規定?
(A)必須知道自己的證述不符事實
(B)通譯也是會構成偽證罪的身分之一
(C)在警詢時為不實證述也是偽證罪涵蓋的範圍
(D)在不實證述之後才具結也是偽證罪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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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4), C(403), D(69), E(0) #3311666
統計: A(16), B(34), C(403), D(69), E(0) #3311666
詳解 (共 2 筆)
#7395187
核心法條: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於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可以看出,偽證罪的成立在客觀上有嚴格的「場所/程序限制」與「程序要件(具結)」。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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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須知道自己的證述不符事實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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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偽證罪屬於故意犯。證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所說的內容與客觀事實或自己記憶中的事實不符,卻仍故意說謊(即具備偽證之故意)。如果證人是因為記憶模糊、誤會而講錯,屬於無心之過,缺乏主觀故意,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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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譯也是會構成偽證罪的身分之一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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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依刑法第 168 條明文規定,本罪屬於「特別身分犯」,處罰的對象除了證人之外,還包含鑑定人及通譯。如果通譯在法庭或偵查中故意將被告或證人的話進行錯誤的翻譯,一樣會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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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警詢時為不實證述也是偽證罪涵蓋的範圍 ──【不符合規定,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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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偽證罪的成立,只限於在「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在做筆錄(警詢)時,並沒有依法命證人「具結」的權限。因此,即使在司法警察面前說謊、做假筆錄,不論情節多嚴重,都不成立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但可能視情況構成湮滅證據或誣告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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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不實證述之後才具結也是偽證罪涵蓋的範圍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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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實務經典見解): 依最高法院多數實務見解,具結與陳述的先後順序並不影響偽證罪的成立。無論是「先具結後陳述」(一般正常程序),還是「先陳述後具結」(例如證人先講完,檢察官最後再請他補簽具結結文),只要證人最後有簽名具結,其先前的虛偽陳述就會受到具結效力的拘束,一樣納入偽證罪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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