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每隔多久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
(A)每 2 個月
(B)每 3 個月
(C)每半年
(D)每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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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5), C(794), D(3), E(0) #791293
統計: A(12), B(65), C(794), D(3), E(0) #791293
詳解 (共 2 筆)
#1612815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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