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考績法7
丁等:免職 (懲處)
(B)1. 免除職務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11條規定,係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2. 免職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7條、第8條規定以,係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丁等者, 應予免職;另據同法第12條規定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亦予以免職處分。 (二)兩者之差異 1. 適用規定不同 :免職係依考績法規定;免除職務則依懲戒法規定,已如前述。故兩者所適用之法律規範不同。 2. 所及對象不同 :免職係剝奪公務人員之職務,此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具有任用資格者(狹義公務員)至於免除職務係剝奪 公務員之職務,此處所稱公務員之範圍,除了上述具備任用資格者外,亦包括政務人員。是 兩者處罰效力所及之對象實有不同。(廣義公務員)3. 可否再任不同...
(B)1. 免除職務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11條規定,係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2. 免職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7條、第8條規定以,係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丁等者, 應予免職;另據同法第12條規定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亦予以免職處分。 (二)兩者之差異 1. 適用規定不同 :免職係依考績法規定;免除職務則依懲戒法規定,已如前述。故兩者所適用之法律規範不同。 2. 所及對象不同 :免職係剝奪公務人員之職務,此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具有任用資格者(狹義公務員)至於免除職務係剝奪 公務員之職務,此處所稱公務員之範圍,除了上述具備任用資格者外,亦包括政務人員。是 兩者處罰效力所及之對象實有不同。(廣義公務員)3. 可否再任不同:免職係當下剝奪公務人員職務與身分,但原具備之任用資格確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 定,亦即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升等合格且未經撤銷,同時亦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各款所定消極任用資格情事,則有再任之可能 免除職務,除當下即剝奪當事人之身分與 職務外,且使是類人員日後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爰此,受兩者處分之公務員日後是否得以 再任,亦有不同。
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免除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免除職務僅免其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