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有關原有合法建築物 11 層以
上之樓層面積區劃敘述,何者正確?
(A)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應按每 50 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B)自地板面起 1 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 150 平方
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C)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D)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 500 平方公尺範圍內,
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統計: A(209), B(149), C(152), D(442), E(0) #2009026
詳解 (共 3 筆)
(A) 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應按每 100 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B) 自地板面起 1.2 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 2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C) 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D)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 500 平方公尺範圍內, 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以下條文------------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 6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 H
-2 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點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 H-2 類組使用者,區劃面
積得增為四百平方公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
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
火設備區劃分隔。
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
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
區劃面積得增為二○○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裝修者,得按每二○○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平方公
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 (包括底材) 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 ○○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