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下何者不符合規定?
(A)原住民以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B)原住民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C)外國人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無國籍人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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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1), B(48), C(24), D(149), E(0) #612784
統計: A(1241), B(48), C(24), D(149), E(0) #612784
詳解 (共 3 筆)
#924228
原住民以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應為傳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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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676
姓名條例
第 一 條 1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2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3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4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5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
使用姓名之習慣;
6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二 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
列 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原住民及外國人無國籍人之姓名可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且不受一個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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