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B)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C)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D)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統計: A(138), B(194), C(177), D(660), E(0) #4002930
詳解 (共 10 筆)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本題主要考驗考試院的法律提案權(憲法第87條)以及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之對象與義務限制(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
答案為 (D)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各選項詳細解析與法條/釋字依據
* (A) 敘述錯誤
* 憲法規定:依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解析:考試院屬於憲法明文賦予「法律提案權」的機關之一(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亦依憲法或大法官解釋享有提案權),因此典試法草案直接由考試院提出即可,無需委託行政院轉提。
* (B) 敘述錯誤
* 大法官釋字: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
* 解析:五院院長本於院際間相互尊重之立場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因此立法院委員會邀請「考試院院長」時,院長並無應邀備詢之義務。
* (C) 敘述錯誤
* 憲法與釋字規定:依憲法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及釋字第 461 號解釋。
* 解析:依釋字第 461 號解釋意旨,憲法上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的人員(如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屬於得不受邀請備詢的對象。因此「考試委員」亦無應邀備詢說明之義務。
* (D) 敘述正確【正確選項】
* 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與釋字第 461 號解釋。
* 解析: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考試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首長(如考選部部長)並非獨立行使職權人員,亦非五院院長,除有正當理由外,均有應邀到會說明及備詢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這題的核心就是分辨「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和「負行政職務的人」。
✅ (D)正確
釋字第461號指出:
* 考試委員:屬於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沒有應邀備詢義務。
* 考試院院長:依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備詢。
* 考試院秘書長:屬於考試院所屬、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義務。
* 考選部部長:屬於負行政職務的部會首長,也有應邀說明義務。
因此:
秘書長+考選部部長 → 都有應邀說明義務 → D正確。
❌ 其他選項
A錯:考試院對於其所掌事項,具有法律提案權,不是沒有提案權。憲法第87條及相關解釋均確認此點。
B錯:考試院院長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備詢,所以不是二者都有義務。
C錯:考試委員屬於獨立行使職權人員,不負應邀備詢義務;只有秘書長有。
? 這題直接記
院長 → 得不備詢
考試委員 → 不須備詢
秘書長 → 要說明
考選部部長 → 要說明
? 所以答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