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救火指揮官」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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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冠佑(111年特已上榜) 高三下 (2019/05/23)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7/05/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70600187號 一、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 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秘書)擔任;直轄 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