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定義,需要長期照顧者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少期間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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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2), C(222), D(8), E(0) #3428167
統計: A(2), B(22), C(222), D(8), E(0) #3428167
詳解 (共 2 筆)
#6422096
長期照顧服務法 §3
第 3 條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
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
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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