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有關警報設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A)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周圍狀況,受信機前應確保 1 公尺以上之空間
(B)緊急廣播設備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C)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以下簡稱通報裝置)本體判定方法,通報裝置前應確保 1 公尺以上 之空間
(D)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任一檢知器動作,於距該裝置之裝設位置中心 1 公尺處,使用 噪音計確認其音壓應在 90 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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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18), C(97), D(534), E(0) #2933741
統計: A(53), B(118), C(97), D(534), E(0) #2933741
詳解 (共 3 筆)
#5629080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依下列規定。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
(一)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二)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三)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二、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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