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13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