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社會救助法,為審定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而計算家庭總收入,下列何者不列入計算?
(A) 失業給付
(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C)政府擴大就業服務方案的工作收入
(D)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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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15), C(61), D(464), E(0) #708130

詳解 (共 4 筆)

#981410

依社會救助法5-1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

      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

      活津貼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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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34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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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包括 : 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包括下列各款之收入: 1.定期給付之失業給付。 2.定期給付之保險給付。 3.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 4.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出處來源:http://www.beipu.gov.tw/beipu/content/intro5_9.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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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85
感謝樓上同學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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