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依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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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翔翰 國一上 (2016/12/04)
(F1)----->如果之前已經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了,之後就不須再給予。: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問題 : 那此(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就表示已經是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了,就不能再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 :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的此機會嗎???? *管見認為是2馬事,一個是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為需要,另一個是給人民說說理由之機會(救濟需要),所以我這樣說不知道對還是不對! 有錯的地方請指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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