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儲存六類物品之室內儲存場所,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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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Josh消防員 大一上 (2019/04/12)
第 21 條 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20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 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1/3,最小以3公尺為限。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儲存場所,其場所間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50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