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 第21條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13 因受有價證券買賣之詐欺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