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社會救助法的規範中,那項隱含著對「工作倫理」的要求?
(A)家庭應計人口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B)不願接受政府提供之職業訓練者,不予扶助
(C)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列入家庭總收入之計算
(D)以地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來界定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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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57), C(10), D(21), E(0) #524311
統計: A(73), B(757), C(10), D(21), E(0) #524311
詳解 (共 1 筆)
#3069524
社會救助法第15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第四項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後略)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2 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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