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該土地若為外國人不得取得者,如何處理? (A)應..-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2/08)
土地法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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