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A)10 年
(B)15 年
(C)20 年
(D)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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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1), C(457), D(7), E(0) #233920
統計: A(166), B(21), C(457), D(7), E(0) #233920
詳解 (共 3 筆)
#220126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
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進入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
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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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358
兩岸條例第21條
*補充:
施行細則第20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
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
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
師。
二、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 (構) ,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
技研究之聘僱人員。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情報機關 (構) ,指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 (構) ;所稱國防機關 (構) ,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
關 (構) 、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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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265
請問這個法條
有沒有可能他來臺了然後不設戶籍?
還是只要住了就一定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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