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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3 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若涉及刑事者應如何處理?
(A)審計人員並非檢察官,僅執掌審計職權,不予處理
(B)應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C)應移送法院處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D)審計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故由審計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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