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張三居住於臺北市大安區轄內,在家接獲自稱中華電信公司服務人員來電,表示其電話費未繳,復有警察、檢察官等來電表示其涉及洗錢罪等,張三先於其住家附近 ATM 轉帳 2 萬元,給李四(臺中市第五分局轄內居民)所有之臺北富邦北屯分行帳號內,隔日再至銀行櫃台滙款 200 萬元給丁某(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內後,再提款 200 萬元在臺北市信義區面交給車手。經親友提醒發現可能被騙,其至大安分局偵查隊報案,則本案之管轄責任為?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B)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C)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D)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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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62), C(6), D(383), E(0) #2780204
統計: A(1011), B(62), C(6), D(383), E(0) #2780204
詳解 (共 7 筆)
#5758875
修法了
詐欺案件修正為以被害人現住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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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600
一有面交,就選當面直接收款地。(直接面對面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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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489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第4項第2款:
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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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138
原本是以面交地為管轄,現在改成以被害人現住地
例如他住雲林,但跑去台北面交,就是雲林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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