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01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
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13 政府機關之支出案,如未經該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簽章,然業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