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下列那項不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A)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B)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C)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具有 3 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D)同時取得在臺灣本島設置營業處所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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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 C(2), D(141), E(0) #980767

詳解 (共 1 筆)

#5371218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1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名稱、地址、組織種類、資本額、負責人姓名及專責報關人員姓名、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2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3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如設有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經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4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5 報關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報關業務。但情形特殊之地區,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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