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審計法第34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13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核、審核報告之提出及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