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彈劾總統、副總統與公務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皆屬於監察院的職權
(B)皆屬於司法院的職權
(C)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考試院的職權
(D)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監察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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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237), C(829), D(10112), E(0) #1089814
統計: A(806), B(237), C(829), D(10112), E(0) #1089814
詳解 (共 5 筆)
#2238884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第3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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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481
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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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617
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是以,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且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應付懲戒者,得主動調查並成立彈劾案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
★ 彈劾案之程序: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提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 公務人員彈劾案:監察院提案→司法院懲戒法院審理
是以選項(D)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監察院的職權
應該更正為"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監察院與司法院的職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更名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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