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執行分署逕為裁定
(B)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懷胎 2 月以上者,應即停止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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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4164), C(159), D(509), E(0) #2781104
統計: A(468), B(4164), C(159), D(509), E(0) #2781104
詳解 (共 5 筆)
#5178519
1.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10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2.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3.行政執行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59
0
#5762392
不服管束提聲明異議
不服管收提抗告
19
0
#6055317
B 選項
考選部公布的題目
明明就寫『應』
怎麼到了阿摩變『得』
這題沒送分真的很扯
典委不是最愛考
考選部公布的題目
明明就寫『應』
怎麼到了阿摩變『得』
這題沒送分真的很扯
典委不是最愛考
應 跟 得 嗎?
B選項明明是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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