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李先生將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先後向甲、乙兩保險人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700 萬元與 800 萬元,投保時李先生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通知各保險人。某日發生火災,經鑑定結果該房屋 之損害為 800 萬元,若保險人對理賠分擔的方法未另行約定,依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甲、乙兩保 險人之理賠責任為何?
(A)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連帶理賠責任
(B)甲與乙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C)僅甲保險人需要負理賠之責,因先訂立之契約為有效,後訂立之契約為無效
(D)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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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15), C(2), D(13), E(0) #2932801

詳解 (共 2 筆)

#5724451

此題為複保險之概念,複保險為保險法第五節

1.第35條闡述複保險的概念: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意即題目裡描述的李先生將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先後向甲、乙兩保險人投保火災險之行為


2.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意即題目裡描述投保時李先生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通知各保險人

3.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投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意即選項(B)甲與乙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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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417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的是保險法中關於「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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