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甲遷出某戶後失蹤,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A)本人死亡時,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B)應為公示催告
(C)逕行為之
(D)辦理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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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08), C(72), D(7), E(0) #2572462
統計: A(392), B(108), C(72), D(7), E(0) #2572462
詳解 (共 5 筆)
#5651312
因為甲遷出某戶後失蹤,等於甲並未事實上遷入新地址,而且,試題中的未辦理遷出登記指的應為新地址。所以戶政機關得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原有的遷出登記。
內政部函(節錄):
按行政法院56年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因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外並無居住事實,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查無現住地址,及出境人口於國內亦無居住事實,爰不應辦理遷徙登記。
而依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甲既然失蹤了,自然不能申請;不論是「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或「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撤銷,最後都要通知本人。
這時,就要參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一項:「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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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309
請問為什麼遷出後失蹤會和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有關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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