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持有股 數 5%之股東乙提出三案⑸持有股數 0.1%之股東庚提出一案=>公司法第 172-1 條第1項
=>(1)可列入;(2)、(5)不列入⑶持有股數 10%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丙提出一案=>經商字第09502402920號=>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扣除無表決權股份數=>(3)可列入⑷持有股數分別為 0.3%、0.3%及 0.5%之丁、戊及己股東共同提出一案=>經濟部97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60280號
=>(4)可列入⑹辛股東 提出一案,字數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經商字第09502402930號
=>依題意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則加入標點符號應超過三百字,故(6)不列入。⑺壬股東提案委任某信譽素孚之學者出任總經理=>公司法第 29 條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選任非股東會權限又依據公司法第 172-1 條第4項
=>(7)不列入⑻癸股東之提案時間已逾公告受理期間=>經商字第09502414330號
13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