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有土地一筆,以假買賣契約方式賣給乙,並移轉登記予乙,乙旋即轉賣(真買賣)予丙,嗣後為甲所發 現,則下列何種情形甲無法訴請塗銷登記來保障其權利?
(A)乙尚未移轉登記完畢予丙時
(B)乙已移轉登記完畢予丙,而丙為善意第三人時
(C)乙已移轉登記完畢予丙,而丙為惡意第三人時
(D)乙已移轉登記完畢予丙,不問丙為善意或惡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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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4), C(6), D(18), E(0) #1252485

詳解 (共 2 筆)

#5200765

土法43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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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056

<公示原則>

物權變動情形,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之公示外觀。
不動產須經登記,動產則是必須經交付後占有,才具備公示外觀,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民法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信原則>

信賴物權公示方法之表徵者,即使表徵與實際之權利狀態不符合,對於善意信賴之人,亦應予以保護,
例如: 動產(民§801、§948)。 不動產(民§759之1)。

民法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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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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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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