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小王、小李、小陳等 3 人共有一塊土地,其持分各為三分之一,今小王擬將自己之持分出售於小陳,則小 李有何權利?
(A)無優先購買權
(B)得向小王主張優先購買權
(C)得向小陳主張優先購買權
(D)得向小王及小陳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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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5), C(1), D(5), E(0) #1252482

詳解 (共 1 筆)

#6666450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八) 略。

(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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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規定之例外  而排除多數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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