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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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1), C(79), D(177), E(0) #1385983

詳解 (共 9 筆)

#2189172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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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344

參考釋字第 527 號

地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該地方立法機關經會議決議得視其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其聲請程式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by 林清老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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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087

D選項自110年憲法訴訟法上路後,如果改成「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則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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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269

針對B選項。


地方制度法並沒有容許地方議員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上位規範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自不得以其決議案違反上位規範逕聲請大法官解釋。否則將違背禁反言原則。


簡單的說就是自治條例是直轄市議會議決通過的,

如果直轄市議會再拿自治條例去聲請違憲,那豈不是自打嘴巴嗎?

與其如此,當初不要通過就好。 即違背禁反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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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227
(A)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
(共 6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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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334
地制法 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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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554

1. PPT版上子雲老師各選項詳細解說(2019年)
https://pttcareer.com/examination/M.1569488589.A.5E8.html

2.再看八樓大大的補充

整題概念就很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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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564

釋字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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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387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111.01.04前依釋字527


111.01.04後依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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