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如何申報地價?
(A)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 報地價
(C)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 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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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 C(17), D(197), E(0) #290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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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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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551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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