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13 警察偵查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