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資格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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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 研一下 (2015/01/09)
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資格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另以法律定之,不牴觸。→任用法第32條)(B)進用機要人員時,仍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 (進用時,依第11條之1辦理,但任用資格才不限(C)政務人員原則上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受限:(應迴避任用人員)、(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及(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任用法第38條)(D)具有外國國籍者,無法取得任用資格→有例外(任用第28條)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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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7/09/3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11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38條(政務人員不適用之除外情形)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