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為經常採用之或有負債查核程序?
(A)檢視信用狀
(B)複核所得稅核定書
(C)檢視薪資報告
(D)分析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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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4), C(369), D(37), E(0) #1843949

詳解 (共 2 筆)

#3322204

有事項之核程序通如下:

1.查閱法律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之內容。

2.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未決法律案件清單。

3.向受查者之法律顧問及其他受託辦案之專業人士函詢下列事項:

(1)有無未決法律案件,例如租稅、環保、勞資糾紛等之爭訟。如有,其性質與發生之時間。

(2)對上述或有事項發生損失或利得之可能性,其涉及之金額或範圍之評估意見。

4.查閱歷年稅捐核定及繳納情形,並確定有無重大未決之行政救濟事項。

5.查閱至外勤工作完成日止之股東會、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議事錄。

6.查閱借款合約、租賃合約、其他重要合約及保證、背書等事項之備忘錄。

7.向受查者之管理階層查詢有無尚未揭露之重大或有事項。

8.向金融機構函證應收票據貼現其他由金融機構保證之餘額

9.取得包括或有事項客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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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220
NO.23 第四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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