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A)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對員警怒比中指
(B)在家中觀看立法院官員備詢直播畫面時,以三字經辱罵畫面中備詢的官員
(C)於個人臉書發表公開言論,辱罵某部會無能
(D)於某地方政府大門口灑冥紙、抬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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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8), C(44), D(24), E(0) #3928837
統計: A(719), B(8), C(44), D(24), E(0) #3928837
詳解 (共 3 筆)
#750423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對員警怒比中指。
解析
- (A) 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本題選此項):
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 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並且「當場」進行侮辱。
員警執行酒駕攔查是「依法執行職務」,對其比中指屬於「當場侮辱」行為(以肢體動作侮弄折辱),且在實務上具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因此完全符合本罪的處罰要件。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B) 錯誤:
行為人在「家中」辱罵,並非在官員執行職務的「現場」,不符合「當場」侮辱的要件。 - (C) 錯誤:
在個人臉書公開批評或辱罵政府部會「無能」,屬於針對機關職務或政策的抽象評論。憲法法庭已於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 明確宣告,刑法第 140 條有關「侮辱職務罪」的部分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純粹發表不滿公務職務、政治機關的言論,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構成犯罪。 - (D) 錯誤:
在政府大門口灑冥紙、抬棺抗議,屬於人民表達特定政治訴求或抗議之意見表達(表意行為)。若未針對特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辱罵,且未實質妨礙機關運作,便不符合本罪之要件,不能以本罪處罰。
考點延伸: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的重要限縮
司法實務對於本罪的適用已大幅限縮:
- 「侮辱職務罪」宣告違憲失效: 過去批評機關或職務本身(如選項 C)會被入罪,現已除罪化,僅保障「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個人。
- 「侮辱公務員罪」必須從嚴審查: 人民當場辱罵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必須達到「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目的」且「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程度(如干擾到警察攔檢),如果只是單純一時情緒發洩、口頭碎念,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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