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A)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無刑事豁免權
(B)刑事豁免權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C)總統刑事豁免權係對於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D)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 B(4392), C(497), D(422), E(0) #1189381

詳解 (共 3 筆)

#1553674
(A)釋字第388號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C)(D)釋字第627號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101
1
#1529041
(A)參大法官釋字388號憲法第五十二條...
(共 5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2
#5831213
競選連任期間仍然有刑事豁免權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3929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25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