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案件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B)聲請人於裁判宣示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C)當事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但應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
(D)當事人以外之人民,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得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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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 C(25), D(20), E(0) #386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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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943
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 (A)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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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287
憲法訴訟法§18決議受理之聲請案件聲請書及答辯書之公開
1.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2.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3.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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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21聲請之撤回及其限制
1.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2.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3.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4.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5.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6.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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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23卷宗閱覽之聲請要件、程序及收費規定
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2.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3.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4.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C:審查庭,非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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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20專業意見或資料之徵集,供憲法法庭之參考
1.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3.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4.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5.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6.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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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9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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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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