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我國巡護船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巡護及執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執法船艦在公海巡護時可與其他會員國互相登檢執法
(B)公務船實施登檢前應懸掛國旗、公約登檢船舶旗及發動登檢三角旗共 3 面
(C)登檢前應以無線電或其他可接受之警示方法事先與漁船取得聯繫
(D)受檢漁船無故不得拒絕登檢,如遇有拒不受檢者得使用武力進行登檢
統計: A(40), B(17), C(5), D(207), E(0) #3116180
詳解 (共 2 筆)
海巡寶典有
安全受到威脅,必要時得合理使用
執法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3目規定,巡防機關掌理執行漁業巡護與漁業資源維護事項。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署巡法字第099000603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署巡法字第105001564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署巡執字第1070014501號函修正
一、 為利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稱WCPFC )公海登臨檢查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 範圍內之公海 海域(如附件一)。
三、 依本要點所進行之登臨檢查,其對象僅限於同意與我國平等適用 WCPFC 公海登臨 檢查程序之國家所屬漁船。
四、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以下簡稱本署 艦隊分署巡護船執行巡邏任務時,應以清楚明顯方式懸掛 WCPFC 所規定之檢查旗幟。
五、 執行登臨檢查之海巡人員由本署艦隊分署負責選任,其除須具備司法警察人員資格外,並應接受相關課程訓
練,且必須經我國登錄為 WCPFC 名單內之授權檢查人員。
六、 海巡人員執行 登臨檢查 勤務時,應穿著制服並 攜帶 服務證件 。
七、 執行登臨檢查勤務時,應 避免使用武力 。但檢查人員安全受到威脅, 必要 時得合理 使用武力 。
八、 海巡人員登臨 檢 查 前,應 先進行下列通報及告知作為:
(一) 以警示燈、警報器及發光信號等方法示 意漁船停俥受檢,並以無線電或其他方以無線電或其他方式式與漁船取得聯繫與漁船取得聯繫,告知將在在WCPFCWCPFC授權下授權下進行進行登登臨檢查。
(二) 主動向漁船船長主動向漁船船長提供提供巡護船巡護船名稱、國際無線電呼號名稱、國際無線電呼號、、聯繫頻率聯繫頻率及及WCPFCWCPFC登錄號碼登錄號碼等資訊,明確表達巡護船等資訊,明確表達巡護船係經係經WCPFCWCPFC授權執檢授權執檢之船舶。。
(三) 將漁船所屬國籍、名稱編號、海域位置及現場狀況等將漁船所屬國籍、名稱編號、海域位置及現場狀況等訊息通報隊部勤務指揮中心。訊息通報隊部勤務指揮中心。
九、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登臨檢查通報後,應比照海岸巡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登臨檢查通報後,應比照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重大(特殊)狀況立即轉報上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重大(特殊)狀況立即轉報上級單位,並依規定於十分鐘內通報本署。級單位,並依規定於十分鐘內通報本署。
十、 本署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後,應填妥相關資料(格式本署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後,應填妥相關資料(格式如附件二),並立即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漁如附件二),並立即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漁船船籍國公告於船船籍國公告於WCPFCWCPFC官方網站上之聯繫窗口。官方網站上之聯繫窗口。
十一、 海巡人員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查人員海巡人員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查人員 就就漁船證照、漁網、裝備、紀錄、設施、漁獲漁船證照、漁網、裝備、紀錄、設施、漁獲及及漁產品漁產品等等相關文件相關文件與事務進行查驗與事務進行查驗,,以確定受檢漁船以確定受檢漁船遵守遵守WCPFCWCPFC相關規定。相關規定。
十二、 檢查人員應主動檢查人員應主動向漁船船長出示身分證件向漁船船長出示身分證件,並,並應盡應盡可可能使能使用漁船船長能理解用漁船船長能理解之之語言與其溝通語言與其溝通,必要時,必要時使用由使用由WCPFCWCPFC秘書處秘書處所認可之所認可之標準化多語標準化多語登檢問卷(如附件三)登檢問卷(如附件三)進行詢問進行詢問。。
十三、 執行登臨檢查執行登臨檢查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盡可能採取不盡可能採取不干涉漁船合法干涉漁船合法作業作業之之方式進行,並方式進行,並避免避免對對漁獲品質漁獲品質造成造成不利不利影響。影響。
(二) 不應不應干涉船長與干涉船長與該國該國漁船漁船管理當局之管理當局之聯絡聯絡。
(三) 除非發現重大違規證據除非發現重大違規證據,相關檢查作為,相關檢查作為必須在必須在四四小時小時內完成內完成。
十四、登臨檢查完成完成後,不論有無發現違規情事,均應確實填後,不論有無發現違規情事,均應確實填寫登檢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四)。寫登檢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四)。船長船長表明之表明之異議及聲異議及聲明明,應記載於登檢報告表,並於,應記載於登檢報告表,並於離開離開受檢漁船受檢漁船前,前,將登將登檢報告表檢報告表影本影本交由交由船長船長收執。
十五、登臨檢查勤務完成後,應立即將全案過程及檢查報告表循勤務指揮中心系統回報本署。循勤務指揮中心系統回報本署。
十六、本署巡防組應於登臨檢查勤務完成後三個工作天內,撰本署巡防組應於登臨檢查勤務完成後三個工作天內,撰擬完整登檢報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轉擬完整登檢報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轉報受檢漁報受檢漁船管理當局及船管理當局及WCPFCWCPFC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