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擬訂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或勘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實施勘測而適法拆除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賠償
(B)為避免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干涉或妨礙,得逕行進入其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
(C)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 關同意
(D)勘測人員如係進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測,則無出示職務證明文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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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15), D(2), E(0) #3791891
統計: A(5), B(1), C(15), D(2), E(0) #3791891
詳解 (共 1 筆)
#7360044
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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