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法官於個案裁判時,如認下列何者違憲,仍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A)法律
(B)各機關訂定之裁量基準
(C)大學所訂定之學則
(D)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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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6), C(20), D(7), E(0) #2455178
統計: A(98), B(6), C(20), D(7), E(0) #2455178
詳解 (共 2 筆)
#4856916
釋字371號: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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