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順利完成增資後,股價立即暴跌,受損害之投資人欲 援引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規定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本法第 32 條明定可 求償之對象?
(A) A 公司
(B) A 公司負責人
(C)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公司職員
(D)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 A 公司該發行案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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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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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榜 大二上 (2024/08/01):

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題目中A公司及A公司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題目為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職員)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題目中的D)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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