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1 萬股。就任董事
後,深覺公司前景可期再買進 20 萬股,但事後因家人緊急就醫需龐大金錢支出,遂出賣持股 10 萬
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前開出售股份行為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係為緊急醫療需求出售持股,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B)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選任當時持股 1 萬股之半數,故董事當然解任
(C)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D)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故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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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5), C(429), D(22), E(0) #1952866
統計: A(17), B(75), C(429), D(22), E(0) #1952866
詳解 (共 4 筆)
#4995856
公司法197條法條用語是「公發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乍看意思是轉讓股份數超過選任時持有股份數額之二分之一,套用在本案是「轉讓了100000」>「選任時10000*1/2=5000」
然而依照經濟部91經商字第09102195340號採餘額認定說看法
以轉讓股份「後」所持有之股份總數是否低於選任時股份總數之1/2做判斷
套用本案
轉讓後剩下110000>10000*1/2=5000,110000>5000,所以不用解任,此函釋跟文義解釋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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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149
(C)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即11萬股)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即5000股),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參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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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495
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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